发布时间:2016-06-16 浏览次数:576

为充分发挥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优秀教师对新入职教师(以下简称“新教师”)传、帮、带作用,促进新教师尽快适应和胜任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教师培养对象、期限与任务

(一)对象与期限

新教师培养的对象是新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培养对象的主要任务

1.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熟悉人才培养方案的内涵,熟悉课程的基本结构、构成要素及其它教学环节,了解所承担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3. 随堂跟听指导教师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主讲的与新教师拟授课程相同或相关的课程,并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及试卷、实验指导等全部教学环节(第一学期承担1门课程,第二学期承担2门课程全部授课任务的新教师酌情完成此项任务)。确定有校外指导教师的新教师每期到校外指导教师所在行业、企业进行观摩学习、参加实践锻炼至少有3次。

4.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新教师入职原则上第一学期最多承担1门课程的授课任务,第二学期最多承担2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提升教学效果。

5. 认真填写《新教师培养手册》,详细记录学习过程和学习内容、学习收获等。

6. 培养期满时,完成个人培养工作总结,交指导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二、指导教师的条件、职责与待遇

(一)指导教师的条件

1. 原则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所授课程专业与培养对象拟授课程专业相同。

2. 教学艺术精,教学效果好。

3. 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高。

(二)指导教师的职责

1. 关注培养对象的个人修养,言传身教,帮助培养对象养成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品德。

2. 指导培养对象掌握至少1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导培养对象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指导培养对象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3. 检查培养对象的教案、备课、讲课、批改作业及试卷、指导实习及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每期听培养对象至少10节课,同时检查其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指导2人的教师应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相互听课、研讨学习等活动,一年内不少于5次。

4. 指导教师认真填写《指导手册》,详细记录指导过程和指导内容等。

(三)指导教师的待遇

指导教师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完成指导任务,在培养对象培养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每指导1名培养对象,学校一次性发给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费3000元。校外导师指导费由学校直接上导师银行卡。

三、新教师培养的组织与考核

各教学单位负责新教师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人事处组织对新教师主讲教师资格进行认定,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新教师培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指导教师由培养对象所在教学单位提名,每名培养对象可以确定1-2名指导教师,承担实践性、应用性强的课程授课任务的新教师安排1名校内指导教师和1名行业一线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1名培养对象,最多不超过2人。

教学单位确定指导教师后报教务处审批,最后交人事处备案。

指导教师在受聘期间,由教学单位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指导教师本人分析原因,认真进行改进。

培养对象培养期满,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公开试讲,并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由所在教学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培养对象培养期满,完成全部的培养任务方可认定为“合格”。考核结果为“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新教师总人数的20%。考核“不合格”者,由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长培养期限半年、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建议报人事处确定。延长培养期限的由原指导教师继续指导。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年度考核文件相应规定处理,不能按期转正定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16年6月13日